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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作者: 大数据观察来源: 大数据观察时间:2016-12-31 18:52:440

目前,境外征信体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英国和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兴起于19世纪末,经过近80年左右的发展,到上个世纪80年代,征信公司数量达到高峰,大约有2200家 ,从开始1980年代,征信业进入大规模并购阶段,经过20年的整合,2005年,英美征信公司的数量减少至400家左右,降幅达82%。至21世纪初,个人征信领域的市场格局形成了相对稳定飞三大巨头:Experian(益百利)、Equifax(艾克菲)和Transunion(全联);剩下的区域性征信公司要么与三巨头紧密合作,要么形成个性化利基市场,企业征信市场则始终是邓白氏一家独大。

美国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市场的监管体系

美国个人征信的监管体系分为行政监管、司法监管和行业自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管个人征信公司、信用报告业协会、消费者信用提供者和使用者;美国联邦储备系统(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负责监管银行机构;联邦或州法院根据相关法案对银行机构实施司法监管。

从市场深度和广度来看,美国三大征信巨头收集几乎所有关于个人活动的信息,并已全面覆盖美国成年人口,市场规模巨大。以Experian为例,日均提供信用报告数量350万份,估计年报告提供量约8.75亿份,根据其收入结构50%在美国推测,美国本土年报告量约4.38亿份。若按美国信用报告查询均价62元计算,查询收入约272亿元。

英美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的关键成功因素:

(1)市场化运作,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征信公司一方面把银行、零售企业的信息孤岛联网,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另一方面通过加工数据,为银行、零售企业和其他用户提供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以及咨询服务,协助其控制风险,并通过收费、返佣等商业模式维持公司运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运转。

(2)法律保障。美国通过《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银行保密法》、《信息自由法》、《金融隐私权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账单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借记卡披露法》、《房屋抵押披露法》等近20 部法律,共同形成较全面的征信法律体系。

(3)统一接口。美国信用局协会(ACR)制定了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的统一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的数据采集格式Metro2,使得跨行业共享数据成为可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更进一步推动了征信业务的自动化、精准化。

(4)掌握关键技术。处理征信数据的技术关键在于数据整合、数据挖掘和评级模型。数据整合体现为将出现在多个数据源中个人信息甄别同一个人,并整合成完整的个体信息。数据挖掘体现为发现对风险控制更有价值的特征变量,因为商业银行往往根据特征变量进行个性化加工,并结合信用评级报告最终形成风险决策;目前Equifax发掘的特征变量约1000个,而国内银行风控所用特征变量一般仅200个左右。评级模型掌握在FICO(费埃哲)公司手中,三大征信公司在其模型基础之上,结合自身数据特点,开发个性化的FICO评分模型。评分模型主要关注五类因素:信用偿还历史、信用账户数、使用信用年限、正在使用的信用类型、新开立的信用账户。

欧洲(除英国外)征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由政府主导

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成员国,均采用以央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主要用于金融监管和服务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工作。央行负责建立信用信息局并搭建全国数据库;所有银行根据统一接口,依法强制向信用信息局提供征信数据。

商业模式方面,这类系统或机构的收费原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系统收费本着覆盖成本的原则。

日本征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会员制

银行、信用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企业、零售商店等都可以成为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通过内部共享机制实现中心和会员之间的征信信息互换。会员有义务向中心提供客户个人征信数据,中心也仅限于向会员提供征信查询服务。目前日本共有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CIC信用信息中心、JIC全国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KSC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和两大企业征信机构(帝国数据银行、东京商工)。

商业模式方面,查询仅收成本费,不以盈利为目的。

印度、韩国等亚洲国家结合欧洲公共征信机构主导的经验,以及英美私营征信机构发达的经验,采用混合发展模式。

印度于2000年成立印度信用信息有限公司(CIBIL),设置消费者信用局和商业信用局两套独立的数据库,并由央行强制授信机构向该公司报送信用信息。该机构为公私合营性质,股东以信贷机构为主体,采取用多元化股权的公司制运作模式。各授信机构需先申请成为会员,并提供自身拥有的信用信息,才能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并负担查询费用。

韩国征信体系表现为两层构架+三种共享模式。第一层构架包括中央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即韩国银行联合会,简称KFB)和四家行业信用信息集中登记机构,均为非营利性。第二层构架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局或征信公司,它们从上述登记机构采集信息,同时通过协议从金融机构、百货公司等债权人处收集其他信用信息,再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报告等服务。三种共享模式包括:

1.强制金融机构向KFB报送信用信息,再由KFB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

2.通过协会或公司集团实现行业内部信息共享;

3.征信公司购买其他信息。

综合分析,混合发展模式的征信体系具有以下优点:

1. 建立具有行业基础构架作用的信用中心,并且依靠国家强制力迅速、准确地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信用信息的统一和集中,并且覆盖面较广。

2.政府制定、完善“游戏规则”,扶持一批社会化信用机构有偿使用国家信用中心的基础信息,并鼓励其采集更多数据源的信用信息,通过数据加工形成附加价值更高的信用评级、信用报告和咨询服务等,不仅有效地实现了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而且促进了征信行业内的有效竞争。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鸣金网一个互联网金融大咖都关注的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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