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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新特征及风险防范探究

作者: 大数据观察来源: 大数据观察时间:2017-01-31 12:15:570

2015年初,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这些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支撑的互联网征信企业的加入,标志着个人征信市场逐步放开,促进了征信市场多元化、信用评级手段创新,对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征信是我国征信市场建设的新领域,但是如何防范互联网征信风险仍面临诸多挑战。

互联网征信的新特征

(一)数据来源多样化。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征信数据不再局限于银行征信数据。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的核心业务提供了丰富的互联网征信数据,如芝麻信用依托阿里电商交易数据和客户评价的信用数据,腾讯征信依托社交平台QQ用户和微信用户的社交网络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了社会、政治、商业、文化、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作为信用评估模型的弱变量,分析客户的本质行为并预测客户未来趋势。另一方面,P2P企业自行建设征信数据库。随着P2P的发展,P2P企业收集的征信数据也越来越多,如拍拍贷、人人贷、信而富等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征信体系。

(二)覆盖范围广泛化。目前,中国的征信系统覆盖了约8亿人,但其中有信用记录的仅占37%左右,另外的5亿多人没有银行信贷记录,对金融部门来说这5亿人是银行的潜在客户,是拓展业务的有利机会。如何了解这5亿人的信用情况,却成为所有金融机构的挑战。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在互联网上留下了许多信息,拓宽了征信数据范围和来源,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应用方便了征信数据的采集。利用采集的数据对那些没有信用记录的人做出信用判断,能够满足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贷前审查需要。

(三)数据采集隐蔽化。与传统征信相比,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征信企业拥有自己的数据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和使用规则。一是互联网企业对采集数据的处理通常采用云计算、后台加密技术等方式进行,信息主体由于技术原因和信息不对称,并不清楚自身网络信息的搜集范围。二是目前很多互联网企业在隐私政策中规定,有权将用户信息同其他遵守同等隐私政策的平台进行交换和合作,用户容易忽略此类信息。

(四)应用领域丰富化。一是征信数据内容更加全面。如芝麻信用从客户的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五个维度采集信息,为金融机构评估贷款主体信用、决定是否发放信贷提供重要依据。二是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更趋于生活化、日常化。除借贷以外,应用领域已经拓展到住宿和出行等更广泛的用途。三是为监管层决策提供有效依据。在掌握了这些大数据后,监管层可以及时了解经济主体信用变化的情况,更加灵敏地做出相机抉择,并通过监控资金流向,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实现调控政策的精准性。

互联网征信存在的风险

(一)制度层面,征信数据合规使用缺少监督。目前我国缺乏与征信有关的个人隐私法等法律,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互联网征信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合法合规采集和使用征信数据。我国《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在互联网征信中,如何界定个人隐私、如何取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如何向信息主体进行有效提示、隐私泄露后信息主体如何维权等,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说明。

(二)操作层面,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目前,对新兴互联网征信企业尚无明确的监管标准和相关准入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互联网企业累积了用户的海量信息数据,不少互联网企业都在不同程度或是不同经营环节中从事着互联网征信业务,按照各自的标准采集与运用征信数据。不同的数据标准影响了大数据的整合速度和进程。

(三)数据运用层面,尚未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互联网征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征信数据,这将会减弱他们与其他征信机构共享数据的意愿,最终导致重复征信和征信资源浪费。但是由于这些企业数据采集各有侧重,客观上又存在数据共享的需求。建立覆盖范围广、数据齐全的数据共享平台势在必行,如何打破数据壁垒成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安全层面,数据安全问题较传统征信更为突出。一是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会造成客户隐私性数据泄漏的风险,例如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故障和中断、网络黑客攻击及内部操作人员失误等。二是数据过度挖掘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大数据挖掘涉及到大量客户的个人隐私数据,从而使个人隐私有暴露的风险。三是目前中国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款散落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之中,条款中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尚无完善机制。

防范互联网征信风险的措施

(一)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一是完善个人隐私方面的法律体系,制定《个人隐私法》等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保障。二是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征信数据采集和使用的范围,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三是建立互联网配套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征信数据应用等方面的法律监管。

(二)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采集制度,实现数据共享。一方面,由征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数据采集标准、采集范围,为建立“云征信”格局奠定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由中国网贷协会牵头、央行征信中心指导,设立互联网征信中心,通过中心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制定成员机构使用平台数据相关办法,使互联网征信成为传统征信体系的有益补充。

(三)创新监管,规范互联网征信发展。一是监管理念创新。互联网征信作为新兴行业,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互联网征信监管需求,亟须探索顺应互联网特点的监管模式,重点监督信息采集范围、业务流程、评价方法等。二是监管技术创新。对以大数据、云计算为特点的互联网征信业务的监管要不断优化监管技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督。

(四)完善评估模型,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提高大数据分析模型和方法。一是改进和完善现有模型、探索和建立新的模型,使大数据在互联网征信领域进一步发挥作用。二是在海量数据中挖掘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预测数据变化趋势,特别是对客户属性、交易记录、评价信息以及商品信息进行合理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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