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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前进之路

作者: 大数据观察来源: 大数据观察时间:2016-11-26 14:01:260

近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北京出席第一期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题培训班开班式上指出:“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谁率先拥有、善于利用大数据,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可以说,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现阶段,我们探索司法进路既十分重要,也极有必要。

大数据,又称巨量资料或者海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 其特点可以概括为“4V”,即: 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司法工作影响最大的在于司法统计工作。 “大量”特点决定了司法统计工作必然要面临任务繁重,头绪繁杂,进而导致“数据采集和储量有限”的困境;“高速”特点决定了司法统计工作必须要解决“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的难题,做到即时更新,进而高效指导司法实务工作;“多样”特点决定了司法统计工作必然要做好多重门路的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工作,其中,工具和技术最为重要;“价值”特点必然决定了司法统计工作应当更加注重“统计数据信息开发和利用”,重视司法统计功能的价值回归,实现以司法统计指导“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目标,不让信息成“孤岛”。

为此,面对大数据的浪潮,司法机关和广大法官应当这样应对:第一,善思善学。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善于思考司法应对大数据时代到来时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而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学习,深入研究。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驾驭能力;其他工作人员不仅要树立重视数据、尊重数据的意识,同时要以实际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司法统计数据信息的质量保证工作,实现“以经验性、模糊化管理向数字化、精密化、科学化、智能化管理转变”。

第二,学以致用。司法统计数据信息是各项司法决策与司法创新的依据和基础,大数据时代,其要求更高、更严。因此,要全面拓展司法统计职能,使数据信息更加科学、实用。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不仅是各种报表的填填写写,输入加减,更应该是针对性的搜集、整理与分析。要知道,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不仅要服务领导,而且要服务法官,不仅要服务法院,更要服务社会。所以,司法工作人员要尊重数据,更要善于运用数据,养成学以致用的习惯,防止新知识“无用武之地”。

第三,防范与保护。大数据的“4V”特点决定了大数据时代的司法统计工作可能出现数据的造假和泄露,为此,必须要做好防范与保护工作。一要靠制度落实。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齐心创造不造假、不泄密的工作氛围;同时,要加强相关制度机制建设,研究制定新的制度、规定,防止大数据被滥用,切实保护公民隐私。二要运用各种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在信息处理和信息存储方面的独特优势,彻底堵住数据造假和泄密的漏洞,让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无空可钻、无机可乘。

第四,惩处与规制。对于违规泄露公民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司法统计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而且事关司法公信的树立,必须要彻底根治,严厉打击。一要加强公开与监督,让数据统计在阳光下发布,充分发挥各方面监督的力量,使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二要及时问责,坚决处理。对于数据统计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和“渎职失职”,要加强治理,强化问责力度,切实堵住暗箱操作和渎职操控的漏洞,同时,要进一步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其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做到有令行之,有禁止之,有责担之。

(李方政 王新亮 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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