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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议个人数据保护立法

作者: 大数据观察来源: 大数据观察时间:2017-01-04 11:29:140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移动总经理郑杰在今年带来的议案与建议中,谈得较多的当属个人信息保护。他表示,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传感器、个人穿戴式设备等新技术的不断普及,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数据时代。“这个时代,也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郑杰建议,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近两年来,大数据堪称互联网信息领域的高频词,其作为有价值资产,不仅关乎商机,也关系到从政府到企业、社会以及每个人的生活。但也正是因为数据有价值,近年来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一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

郑杰介绍说,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一是一些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管理上存在诸多的安全漏洞,典型的如多家国内知名航空公司被曝乘客信息泄露、连锁酒店顾客信息存在安全风险事件;二是一些经营者将经营活动中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买卖而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个人信息买卖的地下产业,例如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等,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三是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对采集到的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进行二次开发利用,为细分市场、制定营销战略提供依据,进而实施对重点人群或重点客户的定向强制推销;四是经营者擅自公开、传播敏感性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利用非法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包括发送诈骗信息、兜售假发票和假证件等。“有调研报告显示,大部分被访者遭遇过个人信息被盗用,而这一数字仍在增长之中。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一个基本权利问题,同时,也是加快大数据发展的必然前提。”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散见于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实施)以及《刑法修正案》、《身份证法》、《护照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但缺乏系统性,并且在实际的操作上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郑杰如是说。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通信行业其实很早就开始了相关的工作。郑杰举例说,浙江移动一直以来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信息安全相关技术防护能力建设,分别部署了全网网络安全域及边界防护体系、防病毒体系、4A安全管理平台等安全技术防护手段建设工作,基本建成业务支撑网网络安全、系统安全、用户安全、数据安全等分层次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2013年,根据工信部要求,浙江移动全面推行手机实名制,对入网客户全面实施实名登记。前段时间工信部刚刚公布,国内全部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实名率已经达到了82.4%。

然而,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仅靠企业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如今,个人信息保护已成国际共识。参照国外的大体做法,郑杰建议,从保障和推进大数据发展,维护个人信息的角度出发,《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中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是要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机构和个人掌握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否从事营利性行为,均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是要设立、确定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从全局角度考虑,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统筹规划。

三是要明确个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主体有知情权;发现个人信息记录的内容不准确或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更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投诉也可以提起诉讼。

四是要明确对个人信息保管者的义务要求。包括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相关规则的公示、告知义务等。

五是要明确有权查询个人信息的机构及其程序。一般应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安全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遵照一定的手续才允许查询。对于敏感信息,一般仅应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查询。

六是要合理配置责任体系。通过刑罚、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的合理配置,加强对违法提供或使用个人信息者的处罚;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允许消费者投诉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个人信用问题,郑杰也颇为关注。他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信用滑坡”现象严重,与国外相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大量分散在工商、税务、财政、外贸、海关、公安、法院、银行、证券等不同机构的信用信息资源相互封锁,缺乏有效共享,个人或企业在某个机构产生失信记录,不影响其在其他机构的信用评价。从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网络信用风险防控将更复杂,信用识别更加困难,但由于目前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整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很难实现,对我国市场经济风险控制将是一个严重威胁。”

对此,郑杰建议:进一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社会。一是加快顶层设计,推动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用屏障”。二是健全征信指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标准,推动“有标可依”。三是建立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鼓励应用,让信用真正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四是重视合法权益保护,规范征信、信息公开等程序和范围,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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