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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发展新思路

作者: 大数据观察来源: 大数据观察时间:2017-07-26 14:50:320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2015年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意味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迎来了非常难得的大好时机,进一步激发了互联网公司以及社会资本利用互联网发展金融业务,以及传统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互联网化的热情。

实际上,我国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时间并不长,主要是从互联网公司(如阿里巴巴)在发展电子商务(如淘宝)和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之后,推出网上理财产品(如“余额宝”)真正开始分流银行存款和客户起,社会上才对互联网公司从事的金融业务、模式以及其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给予广泛的重视。此后,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上借贷(P2P)、债权众筹、股权众筹、金融资产(保险、基金及理财产品等)网上销售和申购等业务发展如火如荼,甚至出现网络(数字)货币及其交易等。于是,“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才开始出现并被广泛接受,中国也成为全世界首创“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国家。因此,“互联网金融”从其产生开始就更多地指互联网公司发展的金融业务和模式,并与传统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模式相对应。

必须看到,传统金融机构并非完全与互联网隔绝,相反,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运用电脑和互联网的历史,其实比互联网公司开展金融业务要早很多。例如,中国银行早在2004年就成立了“电子银行部”,积极拓展依托互联网渠道开展的银行业务。近些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都在下大力气改造自己的信息系统,积极运用IT和互联网技术,提升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大力发展银行卡、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新型业务模式,拓展互联网业务范围,加快推进自身的转型升级,努力推进“金融互联网化”。例如,今年3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平台“e-ICBC”品牌及其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电商平台“融e购”、即时通信平台“融e联”、直销银行平台“融e行”三大主体平台,以及支付类“工银e支付”和“线上POS”、融资类“逸贷”、投资理财类“工银e投资”三大主体产品线。

应该说,近些年来,中国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并努力向互联网公司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靠拢,积极应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

有不少人认为,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也应该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而不应该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公司开展的“互联网金融”完全割裂和对立起来,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与互联网公司的金融化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应该“双轮驱动、加强合作、逐步并轨”,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上述看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如果仅仅停留在现有的由各个公司或机构相对独立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或思路上,可能存在对“互联网+”认识上的偏差。

从传统金融机构推进业务处理互联网化的角度看,其运用先进的技术,改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是非常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金融业长期实行严格的监管,准入门槛非常高,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服务分割得很细,从客户的角度看,每个金融机构都只能提供一部分的碎片化的金融服务,客户根本不可能在一点进入(登记注册)后即可享受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各个领域的金融服务,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充分比较和自由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强其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议价能力,而且也不利于金融机构获得更加广泛而全面的客户资源与信息,从而更好地开发产品、创新服务。

更加重要的是,这不仅造成金融一级市场的分割和不健全,更造成金融二级市场的严重匮乏,大量有存续期的金融资产被闲置,相应地,大量资金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金融“充分激活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创造更大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这种格局不改变,即使各家金融机构都在强化自身的电子化、互联网化的投入和业务发展,即使互联网公司和社会资本也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相互分割的局面,很难充分发挥互联网巨大的潜在作用,并且可能造成各家金融机构或公司在互联网平台建设、技术人员培养、客户信息和认证系统建设以及大数据归集和分析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复投资,在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浪费。

从互联网的角度看,完全有可能打造一个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互联网金融超市,就像已经运行的“淘宝”“天猫”一类的互联网商品超市一样),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消费者(包括资金供需双方),都可以在超级平台上登记注册、开展业务,共享超级平台的服务。

这其中,第一,超级平台的建设者和维护者,需要打造和维护一个功能健全、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包括硬件、软件和基础设施),并为用户提供接口或登录入口,保持与用户(包括金融机构)通畅的信息传递。第二,要建立完全真实、便于认证的用户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按照监管规定,认真核实用户身份(确保用户实名制),保留用户身份核验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专用密码、社保或养老金账号、生物认证信息等)并严格保密,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和方便交易认证。第三,要建立灵活便捷的信息索引和搜索引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供需双方通过输入供需基本信息,由超级平台提供快速便捷准确的查询和交互,不断缩小供需双方P2P的交流范围,提高交易或借贷等金融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第四,要提供中介服务。超级平台提供金融交易所必需的第三方支付、登记或托管服务,或交由专门的登记公司或托管银行办理。第五,要进行交易处理和信息采集与分析。对于所有用户、交易、金融产品、账户余额等信息,超级平台都要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处理,需要很好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快捷、准确、安全的查询系统、对账系统、用户分析系统、交易和产品分析系统、风险分析和控制系统、社会征信系统等。

这样,超级平台用户只需在平台上登记注册,即可享受其需要的所有金融服务,而无需到每家金融机构去开户和办理业务;金融机构也无须各自建立自己的客户信息系统,而可以在经用户同意后,由超级平台提供相关用户的信息,并实现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很大程度上的社会共享(云计算、分布式联机处理),极大地减少相关方面的投资和维护成本;超级平台上的用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P2P(包括一对一的P2P和众筹化的P2P)的交易,实现去中介化(第三方登记或托管除外),减少环节、降低成本;超级平台上的交易可以实现实时的记账清算,大大提高资金汇划的及时性、安全性;可以更大程度地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流通等。超级平台的功能和优势可以不断发掘和发扬光大,并进一步促进金融创新和效率提高。

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可以不断与超级商品交易平台、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等进行融合,形成全国级乃至全球级的互联网超级大平台以及相应的互联网运行和管理规则,形成“互联网+”强大的基础与核心。在此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互联网与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活动进行连接,实现人类活动的信息化、平台化、智能化,形成全新的互联网经济与社会新生态,推动人类社会进入新阶段、新时代。

上述这种划时代的革命化的变革,仅仅依靠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化”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脱离传统理念和格局的束缚,切实增强互联网的思维和认识,从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功能发挥的角度出发,理解好、规划好“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从国家整体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才有可能实现。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肯定会极大地改变现有金融运行模式和金融格局,但即使建立起互联网金融超级平台,这一平台也更多地属于基础设施,是为金融活动服务的。超级平台的建设者、维护者或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取代专业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金融服务、交易谈判、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金融功能;专业金融机构作为超级平台的用户,同样需要得到超级平台良好的服务,其消费者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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